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永春、詹清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詹清華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聲請「連帶」給付?倘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