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泳霖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或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