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楊明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楊明勲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彥霆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如欲請求債務人江彥霆、張心駖連帶給付系爭借款,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之記載(債務人○○○、○○○應連帶給付 新台幣…),並提出聲請狀繕本2件。 三、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