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劉若眉 翁鵬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信堅等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彰化縣○○市○○段00000○號之房屋現市值約多少(並檢附 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 上開房屋價額之2/6(即原告應有部分),將與土地價額( 原告應有部分1/5,此部分為新臺幣552萬2000元)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 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 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請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及房屋現況(彩色近照;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五、如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偉龍)」欲委任「劉若眉、翁鵬倫律師」作為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請提出「民事委任狀」為憑(若未補正,就代理部分難認合法)。 六、請就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註:寄送地址見土地登記謄本)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