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翁鵬倫律師 劉若眉 被 告 詹信堅 詹信烈 黃惠真 黃慧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土地及建物;依原告持有之應有部 分之比例計算)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15萬454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6萬86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請原告再查報:❶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❷提出彰化縣○○市○○段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此土地 ,應為社區道路及公共設施)❸系爭建物(門牌員林市○○路○段000 號)現何人居住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