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12號 債 權 人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利率管理條例已廢止,無從依中央銀行公告之放款利率計算利息,請更正附表並改依法定利率聲請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