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48號原 告 科學城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國忠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複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育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