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科學城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芳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