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1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1118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陳秋芳 被 告 鄭碧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