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8號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吳立偉 被 告 姚香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