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創鉅有限合夥、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林鼎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64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紹維 被 告 林鼎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