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4號聲 請 人 張世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宗聯、宏立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7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