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蔡進丁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原告與被告佳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又原告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