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建字第2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元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賢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謝明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040元(計算式:500,000元+456,040元=956,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