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姷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姷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續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姷均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姷均知悉其欲販售之「全新Marshall KilburnⅡ大藍芽音響」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審驗合格,故無 審驗合格標籤。然其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就上開音響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販賣、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底某日,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所申請之蝦皮帳號「tw2665_26566」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賣上開音響之訊息,並在販售上開音響之網頁內「NCC認證碼」欄位中虛偽標示「CCAH22LP3150T5」(此係東 永德企業有限公司向NCC申請審驗核發之審驗合格標籤), 用以表示上開音響業經NCC檢驗合格,而對瀏覽網頁之不特 定消費者行使之,足使消費者誤認上開音響係經NCC審驗合 格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不特定消費者及NCC審驗制度之正 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姷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顏耀東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6月7日函所附用戶資料及IP資料、德凱認證股份有 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2日(111)德凱驗LP字第0480號函、蝦皮夠物 網頁列印資料、上開音響之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其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 ,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品虛偽標記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其欲販賣之前述藍芽音響無NCC審驗合格標籤,屬未經審驗合格之商品,卻為 求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架販售,於商品網頁虛偽登載NCC認證 碼,以表彰該商品業經NCC審驗認證,足生損害於不特定消 費者及NCC商品審驗制度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欲出售之商品數量僅1臺,所生 損害尚屬輕微。兼衡其於本院訊問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前無犯罪科行記錄,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孟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220條 、第25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