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定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楊定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630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8,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