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被 告 吳新萍(即吳李德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