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泓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永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97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941元,應繳裁判費13,37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