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陳瑞芳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