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莊義隆即大保企業行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 應繳裁判費 50,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 尚應補繳 50,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