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義隆即大保企業行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 徵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