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被 告 張嘉驥即舜和商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 陸萬壹仟零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B 書記官 洪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