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155號原 告 林育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