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世新車業有限公司、胡伶宜、張嘉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98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被 告 張嘉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驥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