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0六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保景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票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