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信東即豪登堡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7條 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甚明。再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此觀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 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係以:伊為豪登堡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乃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並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民國91年1月8日經(90)中字第9031529920號、91年9月5日經授中字第09132676470 號函、宜蘭縣政府91年9月13日府旅商字第0910904936號函、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聯合查簽欠稅及違章表、97年6月11日股東同意書、91年9月7日 資產負債表、91年9月10日財產目錄(以上均為影本)及97 年6月15日股東同意書正本各1份等件為證。 三、然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97年6月11日股東同意書所載,聲請 人係於該日經全體股東同意選任為清算人,惟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其上分別記載日期為91年9月7日及91年9月10日,雖於97年6月15日經全體股東同意,惟非聲請人就任後所造具。據上,本件聲請人顯未踐行首揭公司法所定之將「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法定程序,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