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一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保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五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