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保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東路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