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3抗告人魏永彬 4即原告 5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RyanNic 6holasSearle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 7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裁定,提起 8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9主文 10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 11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12理由 13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14,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15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16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 17條第2項亦有明文。 18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13日所為駁回起訴之裁定19,於同年8月30日提出抗告狀(書狀中誤載本件案號為107 20年度民專抗字第73號,應予更正),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211,000元,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22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 23裁定駁回之。 24三、爰裁定如主文。 25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2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7法官杜惠錦 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本件不得抗告。 3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4書記官林佳蘋 5 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