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暫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暫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干文元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吳雅貞律師 相 對 人 張璟亮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相 對 人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