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調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商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陳宣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被告「陳歡」、「武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補正被告王命亮、王仁禮、葉建平、王浩、吳濱濱、陳景漢、劉麗清、何榮霞、王長雲、施煒楠、金愷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四、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證據。五、程序代理人或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之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適用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等人之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陳歡」、「武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被告王命亮、王仁禮、葉建平、王浩、吳濱濱、陳景漢、劉麗清、何榮霞、王長雲、施煒楠、金愷之住所或居所,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顯然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商業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禎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