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豐賓、潘昭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347號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詹登群 被 告 潘昭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