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337號原 告 大眾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參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