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事件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直航聯合有限公司、林麗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行政法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