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 陳光展 相 對 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3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天熞」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田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