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光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204 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