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楊逸麒 陳奇宏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 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賴廷政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李玲玲律師 上 1 人 複代理 人 胡詩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