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侯瑞麟 債 務 人 仁和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金和 人 債 務 人 王柴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肆佰零貳元、⑵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元、⑶新台幣伍拾萬肆仟元,及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⑶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O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