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03號聲 請 人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英芳 上聲請人直航聯合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直航聯合有限公司」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