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孫瑞得 原 告 江陳月華 原告與被告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宜誠開發有限公司、鴻宇生命禮儀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共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