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1號上 訴 人 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成 訴訟代理人 游勝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莊景雄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就財產權部分(即給付工資、資遣費)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305,6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 元,就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6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