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 告 莊景雄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5,671 元(工資150154+ 資遣費155517),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然本件得暫免徵收830 元,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2,480 元(0000-000=2480)。另原告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 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480 元(2480+3000=54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