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原 告 陳俊佑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被 告 林采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