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王李桂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李桂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41年2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與案外人超發水產有限公司、王柏超、王柏超即正發水產行、王文通等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陸續簽發本票共4紙,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僅獲部分支付,尚欠13,844,000元,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4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瑞崗 四 863 419 1000分之97 2 高雄 前鎮 瑞崗 四 863-1 5 1000分之97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97 瑞崗段四小段86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005層樓房 三層:111.30 合計:111.30 全部 崗山南街493號3樓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