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715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陳秋芳 被 告 張維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4 月12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