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胡詩梅律師 被 告 賴廷政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