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3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87 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39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叁年,並立悔過書。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1年4 月8 日起至94年7 月8 日止,受僱於黃進福設於苗栗縣竹南鎮○○里○○街7 號「佳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達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生意及收帳,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陸續向高雄市苓雅區○○○路33號高陞建材有限公司(下稱高陞公司)收取帳款支票共3 紙,金額達新台幣(下同)535,570 元後,連續將上開支票侵占入己,並持上開支票前往高雄縣仁武鄉○○路81之28號「永成汽車當舖」典當換得現金花用。嗣經佳達公司向高陞公司查詢,始知上情。 二、案經佳達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已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卷內之物證、書證、人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敍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證人即告訴人佳達公司會計員工林豔萍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陞公司之收款登記冊1 份 (94他字3358號偵卷第12-13 頁)在 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上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律結果,因舊法係依連續犯、牽連犯規定論以一罪,新法則應依行為數分別論罪,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原判決誤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受雇於告訴人公司,不知謹守業務分際,賺取應得之報酬,僅因一時經濟狀況不佳,竟藉業務收款之機會,擅將經收貨款支票侵占入己並變現花用,犯後坦承之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 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泛指原判決不當云云,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五、查被告未曾受有刑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告訴人55萬元,有96年1 月30日和解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且告訴代理人亦於本院當庭表示被告侵占款項業已還清,刑事部分請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足認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 年,並命立悔過書,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款、第2 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呂素珍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收受日期 │ 支票號碼 │ 金 額 │ 到期日 │├──┼─────┼─────┼────┼─────┤│ 1 │ 94.05.10 │ 0000000 │ 168390 │ 94.05.31 │├──┼─────┼─────┼────┼─────┤│ 2 │ 94.06.10 │ 0000000 │ 183590 │ 94.06.30 │├──┼─────┼─────┼────┼─────┤│ 3 │ 94.06.10 │ 0000000 │ 183590 │ 94.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