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陳光展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陳松甫律師 被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