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 告 賴廷政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4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 記 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