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蕭國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淵 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吳文淑律師 方金寶律師 被上訴人 勝億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季廷 被上訴人 黃啓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被上訴人 葉人瑋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 蘇唯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黃啟倫」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啓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璽儒